辽宁省养殖海域各市区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

2026-04-22

为方便省内养殖企业、渔业合作社、个体养殖户及涉海从业者快速查询、合规用海、精准缴费,我们依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、辽宁省财政厅联合印发《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》的通知(辽财税〔2020〕165 号),结合大连、营口、丹东、盘锦、锦州、葫芦岛等沿海市区现行执行口径,整理汇总辽宁省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,供大家参考使用、备案备查。

本次整理严格按照用海类型、海域等级、区域区位分类归集,覆盖围海养殖、开放式养殖、浮筏养殖、底播养殖、网箱养殖等主流养殖用海方式,统一按 / 亩 / 年计价、按年计征,信息清晰、口径一致、便于对照,助力大家高效办理用海审批、缴费、续期及确权登记等业务,减少政策理解偏差。

其中,大连市、葫芦岛市等地区按属地专项文件执行细化标准,本次已一并纳入整理,与省级政策保持衔接一致,所有数据均参照各地公开执行口径归集,仅作业务参考,方便行业同仁快速查阅使用。

温馨提示:本标准为行业参考资料,具体执行以属地自然资源(海洋)、财政部门正式公示及现场审核要求为准。涉及招拍挂出让、跨区域用海、特殊用海等情形,建议提前与主管部门沟通确认,确保用海合规、缴费准确。

我们将持续跟踪政策更新,动态完善标准内容。欢迎各位涉海同仁转发收藏,方便日常业务办理,共同提升养殖用海合规管理水平。

各市区养殖海域征收标准见下表:

辽宁省沿海各市区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_Sheet1(3).png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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